- 非合法取得許可的不動產仲介業者,不得經營仲介業務
有關民眾在臉書上轉PO租屋或買賣房子資訊的行為,並不一定有構成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的條件,仍然要看轉PO資訊的行為人是否有其它居間聯繫、帶看房子、解說屋況、代收定金等認定為經營仲介業務的事實,也就是說如果只是轉PO訊息,並無上述其它執行仲介業務之行為,將難以認定行為人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
但依照現行規定,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公司或商業,繳交營業保證金並加入所在地仲介公會,方可經營仲介業務,若有未符合上述規定就有經營仲介業務的情形,將裁罰公司、商業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0~30萬元,甚至在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被查獲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地政局也表示,不動產所有權人在網路平台或臉書刊登出售或出租自己的不動產廣告,毋需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但遇有熱心的親朋好友代為轉PO相關資訊,則不得有其它上述認定為執行仲介業務之情形,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地政局也統計2011~2015年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受裁罰的公司、商業負責人或行為人共計92案,裁罰金額共計980萬,大多數違規的情形都 是屬於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公司或商業,而行為人有刊登多筆出售或出租不動產廣告,並留下聯絡方式,讓一般消費者認定必需透過此行為人的居間聯繫,才可以了解屋況,甚至進一步和屋主斡旋,談妥金額致成交等執行仲介業務的外在客觀條件,方據以認定違規。地政局並再次呼籲,非合法取得許可的不動產仲介業者,不得經營仲介業務,以避免違規受罰。